每日經濟新聞 2014-07-17 10:32:38
在一連串證據(jù)面前,山河智能涉嫌常年隱瞞關聯(lián)交易幾十億元等情況逐漸浮出水面。
關聯(lián)關系認定原則:實質重于形式
在錯綜復雜的關系中,山河智能與和昌機械的關聯(lián)性讓人懷疑,事實果真如此嗎?
《每日經濟新聞》記者注意到,從公開資料來看,何清華、山河智能、和昌機械三方對關聯(lián)性構建了防火墻。首先,何清華并不直接持有和昌機械的股份;其次,“大妹妹女兒的第二任老公”,這種“外甥女婿”的關系似乎也不在“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,包括配偶、父母、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、兄弟姐妹及其配偶,配偶的父母、兄弟姐妹,子女配偶的父母”之列。
但是,證監(jiān)會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》第七十一條中關于關聯(lián)人的規(guī)定一直遵循的是“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”認定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,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/自然人。如果何清華真的在和昌機械多份文件中簽字,直接參與和昌機械的經營管理,而且多位近親在和昌機械任職,和昌機械也一直在山河智能產業(yè)園內生產經營,這些是否應該屬于“實質重于形式”的情形呢?按照舉報人和知情人士所言,何清華的外甥女婿是和昌機械二股東,何清華的妹妹何師哲在和昌機械任職,這是否屬于“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”的關聯(lián)方呢?這需要監(jiān)管部門調查認定。
有不愿具名的上海某券商資深保薦代表人告訴《每日經濟新聞》記者,雖然沒有實際的證據(jù)能夠證明何清華實際上控制著和昌機械,但從上述信息來看,何清華無疑能夠對和昌機械施加重要影響。若遵循“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”,這種關系更傾向于關聯(lián)關系,至少是屬于需要上市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重點加以說明的關系。
該保薦人告訴《每日經濟新聞》記者,隱瞞關聯(lián)交易的背后,往往涉及利益輸送。證監(jiān)會之所以對關聯(lián)交易管得這么嚴,主要是要嚴格管控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通過巨額交易的非公允定價,向關聯(lián)企業(yè)輸送利益,甚至是掏空上市公司的行為,“山河智能和其實際控制人有必要對上述疑問予以解釋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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